2007年8月16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变更电话未告知 吃了官司又赔钱
王海燕 姜达明

  向银行办理了购房贷款后变更了通信方式,却没有及时告知银行,海盐的张先生为此吃了官司又赔钱。日前,海盐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给我们提了个醒,个人在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,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,信息变更后更要及时告知,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。
  2006年7月,张先生在海盐县城购置了一套商品房,支付了首期购房款后,向农业银行申请按揭贷款39万元,借款期限为30年。之后,张先生每月都按合同还款。但从今年2月开始,张先生却不再偿还贷款。银行去电催促,但张先生的手机始终打不通。
    今年7月,农业银行向海盐法院起诉,要求解除与张先生的借款合同,同时要求他偿还贷款本息40余万元。接到法院传票后,前来应诉的张先生要求继续与银行保持合约。原来,张先生因工作需要更换了手机号码,再加上从今年2月开始一直忙于工作,把还贷的事给忘了。
    经过法官调解,银行与张先生达成了协议,双方继续履行借款合同,但张先生除了要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外,还要承担法院的诉讼费和银行支付的律师费、差旅费等共计1.3万余元。